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9年12月4日公告本縣太保市原料甘蔗為辦理109年9-10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地區與品項,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2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。
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,且無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5條第
2項所定情事。
二、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,原料甘蔗每公頃為3萬6,000元。
三、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%以上者,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;未達20%者不予救助。
四、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,救助以一次為限。
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,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,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。
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:
一、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。
二、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,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(契)作、休耕申報書農民收
執聯。
三、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,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,或種稻及
轉(契)作、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,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
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,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,或行
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。
四、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,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。
本新聞稿業務聯絡人:農林作物科黃彥華
電話:05-3620123分機89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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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9-10月乾旱農業災損辦理現金救助,請於109年12月5日至12月14日期間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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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9年12月4日公告本縣太保市原料甘蔗為辦理109年9-10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地區與品項,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2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。
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,且無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5條第
2項所定情事。
二、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,原料甘蔗每公頃為3萬6,000元。
三、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%以上者,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;未達20%者不予救助。
四、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,救助以一次為限。
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,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,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。
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:
一、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。
二、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,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(契)作、休耕申報書農民收
執聯。
三、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,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,或種稻及
轉(契)作、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,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
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,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,或行
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。
四、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,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。
本新聞稿業務聯絡人:農林作物科黃彥華
電話:05-3620123分機89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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